同时,现代阐释学认为真理不是认识论的,而是存在论的。也就是说,真理早在我们阐释之前就已经置入文本,我们的阐释只不过是去应答;真理的历史是效果的,即没有那种永恒不变的真理,有的只是一种意义的真理。我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前理解”将这种真理大胆地牵引出来,从而为生活增加一种阐释的维度。
至于哪一种意义更具合法性,这个问题本来就不存在,因为意义永远是在变化中的,过去是今天的过去,同时也是未来的过去,过去、未来因今天而被激活,都聚集在今天这一时刻。所以意义是永恒敞开的,意义的历史是效果史。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有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姚斯、伊瑟尔等。
在这种阐释学思想下,一个文学文本的意义生产主体就不是作者可以垄断的了,即使作者垄断了,大概也没有一个阐释者可以传达出来,因为阐释者没办法保持自己的纯粹性位置,他的阐释必定会误解作者。为此,现代文学阐释学力图将那种作者意图论的阐释思想定义为“意图谬误”“感受谬误”,认为文学意义是读者、作者、文本在当下的世界语境中协商而生的,是多方会谈、互相应答的产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现代文学阐释学不包括那种宣布要避免“意图谬误”和“感受谬误”,却又力图在封闭的文本中寻找客观的“文学性”的文本阐释学。虽然这种阐释学对现代阐释学的形成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如有意义自律的现代意识,有去作者中心主义的现代阐释观,但是这种文本阐释学还是具有传统阐释学的较大弱点,即意义生成机制的封闭性、思维方式的主客二分性、去历史性等,因此,还是宜归入传统阐释学形态。我们这里所谓的现代文学阐释学,主要指汲取了文本阐释学优点但又主张多元对话交往的阐释学,在文学理论界主要以姚斯、伊瑟尔为代表。例如,姚斯就认为,阐释无法避免“前理解”,无法抛开历史,我们就是要“在文学与历史之间、历史方法与审美方法之间建构一座桥梁”[1]。伊瑟尔则提出“文本的召唤结构”“隐在读者”“空白”等一系列现代阐释学的观念,认为读者是文本的读者,文本是读者的文本,“意义显示在一幅相像的图画中”[2]。也就是说,文学意义存在于读者的文本阐释活动中,离不开读者那种形而上学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