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黛玉与宝钗所代表的两种女性的极致之美,在《红楼梦》作者的笔下都是极其感人、富有魅力的,两种形象并没有高低贵贱、好坏美丑之分,她们如同一个枝头上的两朵花,都是鲜活而唯美的艺术形象。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黛玉是那种敢于追求个性自由、极力冲破封建观念束缚的女性,因而她是作为一种精神意义而存在;而宝钗身上凝聚了所有传统的观念和品德,因而她是作为一种现实意义而存在。黛玉追求自由的恋爱和婚姻值得大加赞颂,宝钗听从“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也自有其合理性,她们是相互对应而不一定是相互对立。作者一方面深情地描写了黛玉的爱情悲剧,另一方面又真实地表现了宝钗的婚姻悲剧,具有理想主义的爱情被封建礼教所扼杀,表现为现实色彩的婚姻也遭到了毁灭。作者一方面赞美黛玉所代表的女性形象,另一方面也并没有因此而贬低宝钗所代表的女性形象,既“悲金”同时又“悼玉”,对黛玉和宝钗两位悲剧主人公都倾注了他的同情,因而这两种悲剧都取得了震撼人心的艺术效果,充分体现出女性美的两种极致。一些红学家忽略她们之间的相对性,刻意强调两者之间的对立性,甚至把她们之间的性格冲突夸大为你死我活的斗争,显然是陷入了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应该与作者的构思和设计以及书中的实际描写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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