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现在概括我以前的陈述,并说“偷钱是错误的”,我是说出了一个没有事实意义的句子——即是说,这个句子既不表达真的命题,也不表达假的命题。这个句子正如我写出“偷钱!!”——在这里,由于一种适当的约定,惊叹号的形状和加重表示都表明,表达出来的情感是在道德上对这个行为特别不赞成。很清楚,这里没有说到可能真或假的什么东西。另外的人可以在偷窃是错误的这一点上与我的看法不相同,也就是说,对于偷窃,他可能并不具有与我相同的情感,他可以因为我的道德情操而与我争论。但是,严格地说,他与我不可能有什么矛盾。因为当我说某一类型的行为是对的或错的时,我并不是作出任何事实的陈述,甚至不是作出关于我自己的心灵状态的陈述。我只是表达某些道德情操。那个外表上与我有矛盾的人,只是表达他的道德情操。所以,要问我们之中哪一个是正确的,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之中任何一个都不是断定一个真正的命题。
我们刚才关于“错误的”这个符号所已经说明了的一些观点,也可以适用到一切规范的伦理符号上。有时候,规范的伦理符号出现在这样的句子中,这种句子除了表达关于通常的经验事实的伦理情感之外,还记录那些经验事实;有时候,规范的伦理符号出现在只表达关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或情况的伦理情感,而并不作出任何事实陈述的句子中。但是,在这里谈到的任何一种情况,只要它是通常被认为正在作出一个伦理判断,那个有关的伦理的词的功能就纯粹是“情绪的”。这个伦理的词是用来表达有关某些对象的情感的,但并不对这些对象作出任何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