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适用法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经常居所地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以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法律修改并完善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很多规定,堪称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的一座里程碑。特别是在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从《民法通则》第147条的半句话到《法律适用法》的两个条文有了实质性的突破,重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适用法》区别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第二是增加了连结点。《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一修改将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带来怎样的变化,本文以下将从冲突规范类型的改变、连结点选择的改变和连结点的排序具体分析《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适用,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可能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并尝试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