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罪恶。或主体性的客体性。试着解释罪恶。罪恶总是一个对象,在与意志的关系中总是边缘性的。
罪恶:主体性的客体性
或
主体性的客体化
错误不是反复无常的。存在用来否定自身以进入自为的历史性行为是一种堕落(fall)和对失乐园的追忆。这一错误的神话存在于每一种宗教中和民间传说中。在这里,这样一种情况是必然的:要么,如同黑格尔那样,看一种辩证法的必要性,在黑格尔那里,最初的个体关系必定是主奴的关系[20],要么看一种完全不可理解的反复无常。更准确地是一种原初的错误,一个人能够通过考察原初事件而澄清这一原初的错误。自为的出现恰当地说明历史闯入了世界。自为作为一种缺乏(在非反思的层面上)的自发运动是要寻求自在自为(in-itself-for-itself)。反思最初作为这自在自为的一个附属性而出现,因为它在对恢复的努力尝试中造成了新的发散。但是,即使是那时,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它也失去了其自身。因此,在这里,纯粹反思的可能性以承认错失这一标志在它面前表明态度而出现。因此,如果不纯粹的反思的出现使纯粹反思——必定后于不纯粹的反思——成为可能,那么它为什么不至少在时间的半程中发生?因为,在这里另一个要素发生了干扰,这就是他人。它是否是一种新的分离的努力?这一问题是未定的。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可能将这当作神话来使用:新的恢复的努力不再将意识作为一种准对象而是作为对象提出。在这一点上,产生了完全的分离。此时,所有的事都发生了:似乎他人是一个第二位的否定,这一否定以其基本意思是作为对我的主体性的客体化否定而存在的主体性作用于我的主体性。这就是原初的错误。因为,当纯粹反思介入时,已经太晚了;它极可能驱散我因我的不纯粹的反思而具有的准客体的特征,而不是驱散我因他人而所是的客体的特征。因此,它永远不会是完全有效的。并且,在纯粹反思中,已经存在了一种将他人转化成纯粹的、自由的主体性的召唤,以便分裂能被遏制。只有要求他人也这样做,但这一点从来不是被给定的,而只能是机会(chance)的结果。因为他的恶意是我的命运(fate),而他的善意是我的可能性,因为他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