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译自[美]J.马里坦:《人的权利与自然法》,D.C.安森(Doris C.Anson)英译本,纽约,查尔斯·斯克里布纳父子出版公司,1949。王晓朝译。
[1] 指上帝。
[2] 亦指上帝。
[3] 索福克勒斯的剧本《安提戈涅》中的女主角。
《个人与共同善》(1947)(节选)
一、个体性(individuality)和人格(personality)
人格(the person)难道不是自我(self)吗?我的人格(my person)难道不是我的自我吗?让我们考察一下自我这个术语和概念所引起的奇特的矛盾。
帕斯卡宣称:“自我是可憎的。”这一表述在帕斯卡的著作中是老生常谈。在日常语言中,当我们将某人描述为“我行我素”的时候,我们不是意指他是自我中心的、专横的和独裁的——鲜能获得友谊吗?一个著名的当代艺术家曾说过,“我不喜欢他人”;这是一个显示了强烈申认的人格表述。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能将人格解释为以损耗他人而获得的自我实现。如果我们如此解释人格,那么人格就会总是意味着某种自私或专横,因为在一个忙于他自己的人的身上,没有其他事物或他人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