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四、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的规定中,增加特色畜禽产品供给的内容。
五、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研究,建议将有关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选育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突出国家对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支持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
七、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建立畜禽交易市场体系的规定中增加“安全便捷”的要求。
八、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提出,应强化政府对畜禽产品市场的调控作用,保障市场供需平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等措施中的“利用市场调节方式”修改为“加强市场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