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各部总长,依法律命令,执行主管行政事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
第四十三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条 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条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
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劾事件,其审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第七章 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参政院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八章 会计
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