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国家安全保障
第67条—第72条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